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
、第36条之
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的存款7
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的存款725000元;或提取(扣留)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系的款项725000元;或查封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系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