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车行道越过导流带驶入左起
二条车行道越过导流带驶入左起第三
第三条车行道的过程中,遇同向在左起
条车行道的过程中,遇同向在左起第三条
第三条车行道由被告二陈伟智驾驶的粤G×××××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后驶至,陈伟智驾车由于采取避让措施
车行道由被告二陈伟智驾驶的粤G×××××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后驶至,陈伟智驾车由于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粤G×××××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粤$765PL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后,粤G×××××号大型普通客车再碰撞最右侧车行道与减速车道的分岔口波形防护栏后侧翻。包括原告在内的46名粤G×××××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乘客受伤。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佛公交认字【2017】第00029号),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等46名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二、治疗经过事故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5月5日出生,住院17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等。2017年8月23日,经广东法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肱骨折螺钉内固定物取出费用8000元。三、被告垫付费用情况原告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7945.54元,其中被告运达公司垫付26000元,原告自行支付1945.54元。四、肇事车辆保险情况及被告关系情况粤S×××××号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系被告一,在被告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粤G×××××号车辆驾驶人系被告二、所有人系被告五,在被告四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被告二为被告五的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在从事工作期间。五、伤者工作及家庭情况原告的父亲何召文(1953年5月3日)出生,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4名子女。原告主张其从2016年3月起至本案事故发生时在广州金涞源广告有限公司从事广告制作工作,期间居住在该公司,并提供了该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相互碰撞而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责任承担、损失范围、赔偿顺序。责任比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李盛锋的不当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陈伟智对事故负责任。两者的责任比为70%:30%。被告李盛锋主张原告未使用安全带应承担责任,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运达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无证据显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亦无责任。二、损失范围针对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按最新标准计。(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无)。(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1.医疗费。有费用清单及发票证实住院期间费用为27945.54元。购买黑骨藤追风活络胶囊及德莫林糊剂费用594元,无医嘱佐证该药物为本案治疗之必须,本院不予确认。2.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8000元。后续治疗费,是医疗费的一种,归属于损失范围。侵权之损失,包括实际已发生的损失和将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填补损失,实现保护民事权益之立法宗旨。故经鉴定的后续治疗费应认定为损失。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住院17天,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1700元。4.营养费。原告十伤残,医嘱需要加强营养,结合原告的伤情、年龄,酌定1000元。(三)伤残赔偿项目1.残疾赔偿金①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城乡一体化是改革的方向、发展的趋势,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人口前往城镇工作生活在当下已成潮流,故对城填标准的认定应当从宽。本案受害人原告虽然原是农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主要生活在城镇、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城镇,相关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附随性,亦按城镇标准计。现原告一个十级伤残,广东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84.3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7684.3元/年×20年×10%=75368.6元。②原告之父何召文的生活费。按广东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定残时为时间界点,计16年,四个子女平均负担,为28613.3元/年×16÷4×10%=11445.32元。①②共86813.92元。2.鉴定费。虽侵权责任法未明文规定此项费用,但该法基于通过填补损害来实现保护民事权益的目的,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而且是事故导致的必要直接支出,属直接损失。故予以认定,有发票证实是3080元。3.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报酬。原告住院护理17天,护理费是70元×17=1190元。4.误工费。有收入的按收入,无证据证明的参照同行业。原告举证不足以证实其收入,结合事故发生前原告从事广告制作工作,参照广东省同行业即文化行业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97575元/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授受治疗时间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住院治疗17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共误工111天,误工费为97575元/年÷365天×111=30085.63元。5.交通费。根据住院、门诊次数,结合居住地址与医院的距离远近等,酌定500元。6.精神抚慰金。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后果严重,应给予精神抚慰,综合伤残后果、影响程度、主观过错等,本院酌定10000元。以上(二)、(三)项分别为38645.54元、131669.55元,总计170315.09元。三、赔偿顺序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中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再在商业保险中赔付,还有不足部分最后由责任人赔付。因本案肇事车辆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因受害人应赔偿数额已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故应当按比例分配。原告按比例从保险公司受偿交强险限额的赔偿xxxx元。剩余xxx元(399171.65元﹣120000元),被告李盛锋承担70%责任,对应的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223337.32元(按比例)。则保险公司共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为303337.32元(其中交强险限额xxx,商业险限额xxxx元)。剩余xxx有李盛锋赔偿。陈伟智应承担30%即xxx元有运达公司承担,减去其已垫付的xxx元,剩余xxx元由运达公司向原告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
第十六条、
十二条(按比
第二十二条(按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彭立聪赔偿xxx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彭立聪赔偿xxx元;被告李盛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立聪赔偿xxx元被告湛江市运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立聪赔偿xxx元。(原告收款户名:黄风仔;账号:62×××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庄镇杏头杏市支行)。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502元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502元,由原告黄风仔负担50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育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敏钻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