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王晓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晓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透支款本金7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晓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透支款本金71645.76元及支付利息、滞纳金(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透支利息6885.03元、滞纳金9621.99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王晓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建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建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