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胡 剑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 睿书 记 员 何绮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