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范文茗与戚爱民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范文茗与戚爱民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戚爱民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范文茗与戚爱民共同偿还。因此,原告刘学东主张被告戚爱民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
第二条,判决如下:被告范文茗、戚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学东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如
如下:被告范文茗、戚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学东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范文茗、戚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琦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