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光忠、金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62509.8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7年4月7日为85410.1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登峰、金明丰、孙荣茂、金秀菊、黄惠萍、王春燕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9元,由被告金光忠负担。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9元,由被告金光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瑶琳?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