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发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条规定,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发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该通知调整的是“单位内部”,被上诉人是赫章县供电局的职工,不是赫能公司的职工,赫章县供电局与赫能公司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不属于同一个单位。被上诉人徐仁芳辩称,1、赫章供电局的前身是赫章县电力公司,赫能公司仅仅是赫章县供电局的第三产业,由赫章供电局的职工参股成立,并受赫章县供电局领导,徐仁芳是赫能公司工资花名册上的员工,赫能公司与赫章县供电局是一个整体,同属于赫章县供电局;2、赫能公司没有成立之前,原赫章县电力公司就将诉争房屋分配给困难职工居住,中途曾内部集资拆除危房建新房,但因故未集资成,徐仁芳对赫章县供电局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为赫能公司一事并不知情,且属于内部转让关系;3、同样是单位职工,徐仁芳未分得福利房,也未分得集资房,赫章县供电局与赫能公司买卖房屋时未与徐仁芳等人协商,未妥善处理职工的安置问题,赫能公司以危房为由将徐仁芳赶出去明显不公平、不合理。赫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徐仁芳将其占用的房屋腾空后搬离(该房屋位于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水利局宿舍旁,即原赫章县电力公司职工宿舍被告非法占有的房屋是平房二楼从左往右第四间);2、由徐仁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均证明被告是供电局职工,也是赫能公司的股东,争议的房屋是1993年左右电力公司分给被告居住的职工宿舍,被告一直居住至今已二十余年,该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
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
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该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
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回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第三条之规定。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徐仁芳作为原赫章县电力公司(现赫章县供电局)职工,早在赫能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即根据相关安排入住涉案房屋。原赫章县电力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让给赫能公司时,并未就徐仁芳的居住问题作出新的安排,赫能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十年多的时间里也未向徐仁芳提出要求徐仁芳搬离诉争房屋的主张。二审中,赫能公司也自认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时,徐仁芳仍系赫能公司股东。因此,本案的实际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
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一审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并据此裁定驳回赫能公
,一审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并据此裁定驳回赫能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赫能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赫能公司可就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主张及危房问题等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赫章县赫能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主宏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