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英申请执行梁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

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王金洪审判员 肖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