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与李正业、马拉加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十六条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

二十六条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该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退还被告李正业。该借款期内利息应计算为600元确定给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正业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李正业未按约归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正业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担保人被告马拉加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应支持。原告高龙主张由被告李正业给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借款违约金应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正业、马拉加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高龙要求被告李正业和被告马拉加本偿还借款和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逾期违约金确定的给付金额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二款、

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二十九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百一十八条,《诉讼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正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龙给付借款20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正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龙给付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被告马拉加本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高龙返还被告李正业借款期内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正业、马拉加本共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正业、马拉加本共同负担400元,原告高龙负担100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正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双尧审 判 员  李文鑫人民陪审员  刘永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金山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