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第2款内容(该条内容为“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
四条第2款内容(该条内容为“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应协助进行诉讼,因该侵权诉讼所得赔偿,扣除诉讼成本后,按甲方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确定的分配规则执行”),并约定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保留对侵权人的诉权,音集协不再以自己的名义代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行使维权权利,且之前与该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该协议内容为准等。伟新菲练歌房成立于2015年6月15日,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一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提交的《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署名的版权人即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该专辑中包含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对自己好一点》。根据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录音版权转让合同,涉案《对自己好一点》的著作权是由龙翔公司转让给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伟新菲练歌房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受让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对自己好一点》的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曾经与音集协签订过授权合同,将包含涉案歌曲《对自己好一点》在内的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但在此之后,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又达成一致,将音集协的单独诉权撤销,并约定由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自己行使诉权。双方的此项约定在目前看来,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的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支持。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对自己好一点》的著作权人,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书及其附录文件显示,伟新菲练歌房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卡拉OK方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伟新菲练歌房并未举证证明其行为已获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故其行为侵犯了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对伟新菲练歌房侵犯其放映权的指控成立。伟新菲练歌房系通过点播系统存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存储该作品的行为是实施提供该作品的必经程序,应认定为放映行为,而非复制行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指控伟新菲练歌房该项行为侵犯其复制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伟新菲练歌房应对其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伟新菲练歌房应对其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判赔数额,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且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未能就其实际损失及伟新菲练歌房的违法所得提交相应证据,且律师费只有发票,并无书面合同予以印证,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伟新菲练歌房经营时间、经营地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认定伟新菲练歌房赔偿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元(包含合理费用及律师费)。综上,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三条第六项、
第六项、第十条第
第十条第十项、
十项、第十一条第
第十一条第四款、
四款、第四十八条第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一项、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伟新菲练歌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音乐电视作品
规定,判决:一、伟新菲练歌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对自己好一点》;二、伟新菲练歌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元(包含合理费用及律师费);三、驳回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伟新菲练歌房负担。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伟新菲练歌房负担。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职权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珞南工商所调取了伟新菲练歌房的开业核准通知书、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等材料,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的效力。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伟新菲练歌房成立于2015年6月15日,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4号理工大孵化楼第四层,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黄昊。2017年2月9日,伟新菲练歌房已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
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
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
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
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昊是个体工商户伟新菲练歌房的经营者,其以个人财产投资经营伟新菲练歌房并获取收益。在伟新菲练歌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后,黄昊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被上诉人为黄昊,符合法律规定,且黄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因伟新菲练歌房现已注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债务应由经营者黄昊承担。根据诉辩双方的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是否合理。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评判如下: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
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未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伟新菲练歌房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赔偿数额予以酌定,适用法律正确。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一、二审中也未提交伟新菲练歌房侵权恶意程度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伟新菲练歌房经营场所所处地域、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等因素,酌定伟新菲练歌房赔偿恒大音乐有限公司350元(包含合理费用及律师费)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至于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考虑到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对包括本案在内的97件案件一次性进行公证取证并诉讼,且律师费只有发票,并无书面合同印证,故结合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定本案的维权合理费用,也并无不当。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以及酌定的律师费过低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伟新菲练歌房2017年2月9日已被核准注销,停止经营,二审判令伟新菲练歌房及其经营者黄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经营场所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已无必要,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综上所述,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
第三条第六项、
、第十一条第四款
第十条第十项、
、第四十八条第一
第十一条第四款、
项、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5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元(包含合理费用及律师费);三、驳回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黄昊负担。
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黄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文利红审判员 彭 胜审判员 叶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琳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