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

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鸿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