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
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
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述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念灿归还借款本金49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述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念灿归还借款本金49500元;二、被告李述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本金49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向原告周念灿支付从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周计安对被告李述彬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周计安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述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述彬负担,被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述彬负担,被告周计安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荣志审 判 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邵明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