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庆德与池州艺天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

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石庆德负担。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