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
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张士栋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张莲梅书记员张娟娟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