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9赵鹤艮与姬祖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祖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赵鹤艮欠款18000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祖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赵鹤艮欠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姬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姬祖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荣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