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第十八条、
八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广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州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广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州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76
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缪广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