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培生借款400,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培生借款400,000元;二、被告潘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培生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潘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培生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潘春辉负担。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潘春辉负担。被告潘春辉负担之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学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