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孟生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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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诉孟生宏等4人小额借款
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诉孟生宏等4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立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