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洁莲、黄德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条第(十)项、

二百条第(十)项、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14)港北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

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14)港北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

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在一审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作为受送达人的送达回证中均显示代收人为陆卓永,再审申请人与代收人陆卓永系夫妻关系,是再审申请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一审法院在受送达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案件诉讼材料送交由其同住成年亲属代收,程序并无不当,故对再审申请人主张对上述一审案件诉讼不知情这一说法,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再审申请人主张实际借款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实际借款金额为30万元,被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其于2011年3月31日通过转账方式借给一审被告陆卓永68.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经本院查阅一审案卷材料,该笔68.8万元借款有一审被告陆卓永出具的借条为证,庭审当日即2014年4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对被申请人黄德佳的委托代理人黄祖佳作的一份问话笔录中,其向法院说明该笔借款本金是现金支付给一审被告陆卓永。再审申请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未能就其陈述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再审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再审申请人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再次,双方当事人在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4日,韦洁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该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所规定的期限。综上,韦

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所规定的期限。综上,韦洁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洁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龙秋莲审判员  杨联勇审判员

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洁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龙秋莲审判员  杨联勇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莉祺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