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柏长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傅小艺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