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皿心与陈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羊皿心借款

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羊皿心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德军负担。如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人民陪审员  应 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振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