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庆海货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
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庆海货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刘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云人民陪审员 郑沛金人民陪审员 袁 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长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