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海与刘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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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庆海货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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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刘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云人民陪审员  郑沛金人民陪审员  袁 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长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