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亚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佩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