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飞与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书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