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崇伟与溆浦县中源矿业有限公司、崔立臣、田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六条、

六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崔立臣、田时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仲崇伟借款本金123

规定,判决如下:一、崔立臣、田时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仲崇伟借款本金1232.7万元;二、溆浦县中源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崔立臣、田时维应付款项向仲崇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62元,保全费5000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62元,由崔立臣、田时维、溆浦县中源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英惠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