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崔立臣、田时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仲崇伟借款本金123
规定,判决如下:一、崔立臣、田时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仲崇伟借款本金1232.7万元;二、溆浦县中源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崔立臣、田时维应付款项向仲崇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62元,保全费5000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62元,由崔立臣、田时维、溆浦县中源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英惠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