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秀萍与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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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秀萍劳动报酬7700元;二、驳回原告单秀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审 判 员 宋子晶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