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满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满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窦宝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文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郭枫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冯晓林审判员赵文路审判员王虹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杨杨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