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79103.5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焦国栋已为原告开支24136.74元,待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之日,原告返还被告262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由被告焦国栋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由被告焦国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仇淑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金朝辉附:㈠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
第五十二条和
十三条规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
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
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㈡.特别提示:1.当事人有上诉请求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院判决书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相应的上诉费用,将上诉费收据及上诉状和上诉状副本交付本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2.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人在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保险公司向蓟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项开户行情况:账户名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案件保管费银行账号:02×××6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文昌街支行联系电话:022-8285****承办人仇淑坤汇款时请务必在备注中注明承办人仇淑坤及案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