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
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1026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
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1026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国华审判员 程 凡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