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芝诉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桂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桂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辉审 判 员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