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思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的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思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思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