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城西营业部与伍钟明、陈毓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阳市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城西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

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阳市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城西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简阳市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城西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