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录海与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晁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录海借款33000元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晁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录海借款33000元;二、被告晁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借款本金3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1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三、驳回原告李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晁涛负担。如不服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晁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邵明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春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