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清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清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清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任清泽退赔被害人陶岳识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已缴纳六百三十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人民陪审员  麻季爽人民陪审员  陈贤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婕妤代书 记员  杨帅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

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

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