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3
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