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58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58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助理审判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