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与金小巍、崔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十一条、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一条、《中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小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明珠公司款项20

定,判决如下:一、金小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明珠公司款项2061567.0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二、金小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明珠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三、崔莲林对金小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金小巍、崔莲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明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明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294元,由金小巍、崔莲林负担。该款已由明珠公司垫付,本院不作退还,金小巍、崔莲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明珠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 智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人民陪审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