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与安徽静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汉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三十八条、

三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

第九条、

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第十

第十八条、

五条、第二十

第十五条、

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三条、

条之规定,判决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静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汉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如下:一.被告安徽静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汉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菊经济损失149803.68元。二.驳回原告张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50元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50元,合计3350元,由被告安徽静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储江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