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国帅的存款(
、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国帅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8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