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文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衡阳文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

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衡阳文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5761241、票面金额8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阳文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衡阳文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碧林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

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