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若债务清偿之日未超出2017年12月20日的,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若实际清偿之日超出2017年12月20日的,则再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二、被告金煜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金钦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4年6月4日《保证函》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5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合计4545元,由被告金键、金煜、金钦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忠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