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光银行存款51708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光银行存款51708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徐光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