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饶泳华、向林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

第六条、

四条、第十

第十四条、

八条,《最高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的规定,缺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饶泳华、向林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

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饶泳华、向林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5.12.21起至2016.2.18止,按利率15.3%计息;2016.2.18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利率15.3%×1.3计息)。二、限被告饶艮华、朱应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5.12.21起至2016.2.18止,按利率15.3%计息;2016.2.18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利率15.3%×1.3计息)。三、限被告饶军华、李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贷款本金31015元,并按利率15.3%×1.3的标准支付利息(2016.2.18起至2016.6.12止,以本金44000元为基数计算;2016.6.12起至2017.1.24止,以本金41015元为基数计算;2017.1.24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1015元为基数计算)。四、被告饶泳华、饶军华、饶艮华对前述债务,相互之间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2元,由被告饶泳华、向林娥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2元,由被告饶泳华、向林娥、饶军华、李爱平、饶艮华、朱应红共同负担3100元,原告黄梅邮政银行负担5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黎泽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