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玉与于海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孙国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孙国玉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