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卫与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学良、刘海霞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七条、

七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元辰公司、章学良、刘海霞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忠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元辰公司、章学良、刘海霞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忠卫人民币1255857元。并从2016年3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李忠卫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18元,由被告元辰公司、章学良、刘海霞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波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南疆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