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桂彬、舒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朝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扬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