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治平与金征、林新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问题的解释》

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征、林新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方治平货款人民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征、林新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方治平货款人民币11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治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金征、林新太负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金征、林新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 和?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