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条之规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尔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尔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