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
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刘某4出具的借条,原告先后通过转帐的方式向刘某4的账户汇入86万元,金额与借条相符。原告另举证证明双方在之前有多次汇款记录。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借条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认定刘某4与原告李某某存在借款关系。二、关于借款金额的问题,原告主张刘某4尚未归还本案借条所载86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杨某认为刘某4在出具该借条后,向原告及其丈夫账户汇款57.25万元,应作为本案的还款。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原告李某某与刘某4自2016年4月开始有多笔款项往来。原告亦举证证明刘某4之前曾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借款30万元,自认刘某4已还清之前的借款。综上,因双方不断有金钱往来,故本案所涉借条出具后,刘某4向原告汇款无法排除系归还双方之前借款还是本案所涉的借款。自双方开始发生往来即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18日,原告共向刘某4汇款242万元,刘某4共向原告及其丈夫账户汇款161.47万元。因与刘某4出具的借条内容相互印证,故应认定刘某4尚未还清本案借款,上述款项进出差额80.53万元应认定为刘某4尚欠原告李某某的欠款。三、关于利息的问题。刘某4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李某某人民币86万元,借款时间3个月,利息2分5。”并未注明系月息或年息,属于约定不明。��照《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杨某辩称刘某4生前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
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杨某辩称刘某4生前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但上述理由并非认定刘某4借款为其个人债务的法定理由,被告杨某未对李某某与刘某4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或刘某4与杨某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举���,且本案借款发生在刘某4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刘某4在本案中借款应认定为刘某4与杨某夫妻共同债务。五、被告刘某3、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
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最高
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8
如下: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805300元;二、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费某某在继承被继承人刘某4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杨某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16元,由被告杨某负担100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17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
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