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3梅秋华与董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家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秋华支付价款36900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家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秋华支付价款3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6元,公告费606元,合计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6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442元,由被告董家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仲 彬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惠如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第二项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